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,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,将于7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,在社会保险、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。
首先,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,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事业单位都参保后,无论是哪类事业单位,个人缴费都应由参保人自己缴纳,不能由财政买单。同时参保时其单位缴费是否由财政负担,并不完全取决于事业单位类型,而很可能取决于各单位的财政拨款类型。财政对于事业单位的拨款类型分为全额拨款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大类。事业单位参保时单位缴费由谁负担,很大程度上也将取决于这些单位的拨款类型,来决定财政是全额负担、差额负担,还是完全自收自支。在退休金方面,后续所有事业单位都有望建立职业年金,一旦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都建立起来,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双重保障下,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过70%,即约为在职工资的七成以上。
工资方面,《条例》提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,这主要是调标,还不是职务提升的进档晋级。正常增长机制主要是面向社会,包括和企业同类人员以及公务员进行比较。通过比较可以进行一些调整。另外还可以根据每年物价上涨的幅度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,适当地做些调整。今后事业单位工资可由市场来决定,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上去了,事业单位的工资也能往上正常增长,反之事业单位工资也可能出现下调。(信息来源:京华时报)